海安市中医院4、5号楼外墙面石材及琉璃瓦拆除维修改造
工程(二次)交易公告(资格后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中医院4、5号楼外墙面石材及琉璃瓦拆除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交易发起人海安市中医院,代理机构南通永拓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地点:海安市中医院
(2)工程规模:海安市中医院4、5号楼外墙面石材及琉璃瓦拆除维修改造工程施工
(3)招标范围:海安市中医院4、5号楼外墙面石材及琉璃瓦拆除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0日历天
(5)质量要求:合格。
(6)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分包编号 | 招标内容 | 合同估算价 (万元) | 申请人资质类别及等级 | 项目负责人 资格等级 |
G202410252920(GK001)001001 | 海安市中医院4、5号楼外墙面石材及琉璃瓦拆除维修改造工程施工 | 9.9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3.交易响应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交易响应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交易响应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交易响应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交易响应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交易响应人自行承担。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其他省从其规定。
3.3业绩要求:无。
3.4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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